《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 号)
知满天教育网 发布时间: 2018-12-27 信息来源: 知满天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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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发【2016】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解放军各大单位、
中 央军委机关各部门, 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裁减员额 30 万的战略部署, 2016—2020 年,
全军 和武警部队将有一大批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为妥善安排好这批军队转业干部,
确保 中央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现就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
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做好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工作,对于顺利推进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 实现“两个一百
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
各级组织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坚持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
政治任务, 作为支持和服务改革强军的实际行动, 作为事关国家发展和军队建设大局的重要
工作, 摆上突出位置, 抓好工作落实。要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
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发
〔2007〕8 号)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工作实际, 采取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切实把这批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使用好,
为中央战略 决策顺利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支撑。
二、放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
(一)放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
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
部 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
在地 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 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
省级城 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
合并、 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