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省巡视工作规定
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 促进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工
作, 保证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 结合
巡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 开展巡视工
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单
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 自觉接受巡视监督, 积极配
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视地
区、单位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营造自
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五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在接到巡视通知后, 应当设立巡视工作联
络组,负责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进行沟通联系,
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巡视工作联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
系 方式在巡视组进驻前通报巡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