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2017-07-14 14:20 点击:652
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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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军队党组织的先进性和
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法规制度, 结
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本理论、本路线、本纲领、本经验、本要求,紧紧
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的先进分
子入党,始终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 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高素质党员队伍,为建设
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奠定坚实的组织础。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
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坚持注重综合素质, 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层组织应当严格按比例发展党员,禁止突击发展、超比
例发展党员。
(一) 从义务兵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义务兵总数的 5%以内,其中, 驻边远艰苦地
区部(分) 队年度发展义务兵比例, 可以提高到 10%;
(二) 从士官(含士官学员) 中发展党员, 每年控制在非党员士官总数的 30%以内,从
初级士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员初级士官总数的 20%以内,其中,驻边远艰苦地区
部(分) 队年度发展士官党员的比例可以提高到 40%,发展初级士官党员的比例可以提高到
30%;
(三) 从干部和院校生长干部学员、符合提干对象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中发展党员,不
限定比例, 但必须坚持标准;
(四) 从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中发展党员,不限定比例, 但必须坚持标准,从严控制;
从编制以外的由部队用工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聘用人员) 中发展党员,每年
控制在连续聘用 3 年以上的其他聘用人员总数的 3%以内; 从非现役公勤人员中发展党员,
每年控制在非现役公勤人员总数的 5%以内。
执行中央军委、四总部赋予的演习演练、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维护权益、安保警戒、
国际维和、国际救援、远洋护航、重大科研实验、重大国防施工等任务部(分) 队, 年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