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作出突
出贡献,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
较强引领示范作用。
(五)申报 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
区)级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核。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
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六)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xx 省三八红旗手基本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甘于奉
献,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时代女性精神。
(四)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锐意创新,在本职工作
中创造出一流业绩、作出突出贡献。
(五)须获得过市级三八红旗手,或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
个人,或其他市厅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专业奖项。
(六)申报 xx 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
(市、区)级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