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的函”“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关于证明××××的
函”。
二、“函”件误用背后认识上的误区
(一)凡是向“上面”行文均须“请示”“报告”在乡对县、县对市的行
文中,不少单位认为,只要向“上面”行文,均须“请示”“报告”,以体现
“上”对“下”的领导关系,由此导致了该发“函”而不以“函”行文。这是
误把“上面层级机关”等同于“上级机关”了。“上级机关”是指具有直接行
政隶属关系的机关,乡政府与县直部门等无行政隶属关系,所以应使用平行文,
以体现彼此之间的平等关系。
(二)凡是希望得到支持均应“请求”“请示”不少单位认为,凡是希望
上面单位乃至同级单位提供支持的事项,均应以“请示”行文,以充分表达己
方“请求”之“诚意”和对对方的“尊敬”与“谢意”。同时认为礼多人不怪,
客气一些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因此,乡镇向县直部门、县直部门向不同
系统的市直部门行文,尤其是向党委办、政府办、政法委、公安局、发改委、
财政局、国资委等要害部门行文希望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时,一律以“请示”
行文,且在标题和正文中明确表达“请求”之意。
(三)凡是需要“下面”配合的均要严肃提出“要求”一些单位在向下面
层级单位行文时,不管下面单位是否与自己有行政隶属关系,一律出具“意
见”,明确提出“要求”,发出“指令”,强调对方“必须”“务必”照办,
“不得”推诿等等。此外,一些单位在向下面层级或平行单位行文时,担心对
方不配合不支持,刻意使用“要求”“必须”“务必”“不得”“严禁”等指
令性语言给对方施加压力。
(四)凡是来文商洽协调事项均用“复函”回复一些单位对于协商事项的
来文,习惯性地出具“复函”,而不管来文是否为“函”件、发来的是否为正
式文件。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单位之间商洽协调事项,来文不一定是
“函”件,也可能是“通知”等文种;另一方面,商洽事项不一定非要正式行
文,有的直接发送简易的文字材料说明,有的则通过电话商请。
三、正确规范使用“函”件的建议
(一)加强公文法规的学习
要正确使用公文,首要的、基础性的和根本性的是加强公文法规的学习。
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以及省、市的党委办、政府办所发的实施细则等,而不能局限于“传帮带”
“按惯例”的学习态度和方式,更不能满足于“差不多就行了”。另一方面,
要深入学习领会公文写作的精髓要义。公文写作要求“准确、客观、严谨”,
而不能“能对付就行”“差不多就好”“领导没意见就行”“对方高兴就好”。
(二)避免将人情世故
“灵活”运用至行文当中将人情往来、客套文化、社会风气、领导喜好、
地方习俗等人情世故方面的东西“灵活”运用到公文写作中,是行文的大忌。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实事求是”是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