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
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
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工作失职行为的处分规
定。
【条文解读】
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作出决策部署后由下级党组织和
党员严格贯彻执行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进过程中一项
重要的工作纪律,要求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上足够重
视、在行动上切实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党组织和党员
领导干部对相关义务主体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
行检查督促。关于工作失职行为及处分,2003 年版《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细化罗列了四项内容,2015 年
版第一百一十三条在 2003 年版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基础上删
减了两项、保留了两项,2018 年版第一百二十一条在 2015
年版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基础上又删减了两项,并对个别语
词予以调整,形成了现在的第一款;2018 年修订条例时新
增第二款;2023 年修订时删掉了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