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致使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
乏依据。
(三)同级监督难,监督存在缺位。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的
规定,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基层纪委书记又
是同级党委的一个成员,“怕得罪人”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
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致使基层纪委对同级党委不
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困难,从而使得基层纪委对同级党委
的监督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造成监督缺位。上级纪委对下级
纪委领导的力度还不够大,纪检监察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机制
还不够完善,以致监督放不开手脚,监督责任落实难以到位。
而基层纪委对于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大多注重于对工作效能、廉
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情况的监督不到位。
(四)“三转”推进慢,监督存在错位。近年来,xx 县纪
委机关在落实“三转”要求上基本上做到与上级同步,清理了
议事协调机构聚焦主业,现正在逐步调整优化内设机构整合办
案主力,但在推动部门和乡(镇)街纪检机构落实“三转”要
求上,乡镇街道纪委委员大部分仍为兼职,仍存在监督错位缺
位现象。党委、政府在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等中心工作上,仍
会安排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干部从事部分职责外的工作,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推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