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级“田长制”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区级“田长制”工作,形成统筹组织、分工负责、
合力推进、齐抓共管的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局面,稳定黑土耕地数量,
提升黑土耕地质量,改善黑土耕地生态,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
基础,根据《中共 xxx 省委办公厅 x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xxx 省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厅
字[2021]xx 号),《中共 xx 市委办公室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xx 市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
通知》(x字[2021]xx 号),《中共大 xx 区委办公室 xx 区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市xx 区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
案(试行)>的通知》(xx[2022]x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区级田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区
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牵头制定全区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等、
协调、指导、督促并组织考核各乡(镇)和区级责任单位黑土耕地保
护利用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总问责等职责。
第三条设置区“田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
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财政局、区经济
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区直单位主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