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
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
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
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
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
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
等地段、地区选址。新建化工园区严禁在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
流沿岸 1公里范围内选址。
第五条 园区规划。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
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
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
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
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内无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和
食品行业等轻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