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巡察报告质量存在一些不足,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给被巡擦单位的
问题线索不够明确具体,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和法律规定模
糊的问题把握不准确,甚至反馈移交对象明显不合适。上述情况,
使得被巡察单位不容易核查整改,出现巡察整改难点。
3、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整改监督责任不够明确。巡察工作制度
对巡察组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巡察工作报告和巡察意见反馈作了明
确的要求,“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是渎职”的刚
性问责机制,更是突出了巡察工作人员发现问题的主体作用,而对
被巡察单位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则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
统一可操作性强的评判标准,也没有形成一整套的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追究难以落到实处,出现拖延应付整改现象,一些问题被高高
拿起轻轻放下。目前,有关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是
监督整改落实的主体,但在具体整改中,这一规定没有能够实际操
作。
(二)被巡察党组织的问题及原因。
1、整改主体责任树得不牢。被巡察单位往往对巡察的重视程度
较高,配合支持巡察的主动性较强,巡察组一旦撤出,就感到巡察
已经结束,巡察时绷紧的弦就会放松,在反馈意见时也会心跳一阵
子,至于如何整改,则很容易护短掩丑,得过且过。这就导致制定
的整改方案不务实,缺乏实际操作性,缺乏针对性,整改措施不具
体,空话套话多,真招实招少。整改中以新的制度规定覆盖原有的
制度规定,以教育活动掩盖问题的整改,问题线索处理上能推就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