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范文(精选 6 篇)
【篇 一】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
视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
制度的意见》(云发〔2016〕29 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
办发〔2017〕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
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
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
化"四个意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
进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
设。
第三条市、县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市、县区党委是巡察工作责
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党委建立专职巡察机构,
负责对本地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四条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巡
察工作遵循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
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工作同等的责任,执
行巡视工作的纪律。
第五条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
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市、县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县区党委负
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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