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整改工作成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压实被巡视党组织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
例》《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以及《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
维护",坚守政治巡视定位,深入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注重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注重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着力发挥评估的激
励约束作用,推动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件件有着落,不断促进整改常态化长效化。
第三条评估内容为被巡视党组织对巡视反馈意见、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意识形态责任制专项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落
实情况,以及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处置办理情况。
第四条 评估工作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巡视机
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开展。
第五条评估工作采取日常评估和实地评估相结合的"双评估"形式。对每轮被巡视党组织实行日常评估全覆盖,确定
评估结果;选取部分被巡视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深入查找问题。
第二章 日常评估
第六条省纪委监委机关对照巡视反馈意见和被巡视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省委组织部对照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报告,
省委宣传部对照意识形态责任制专项检查报告,明确纳入本机关、本部门日常监督的具体整改事项,分别建立监督台账。
监督台账由省委巡视办汇总后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